警政署宣導異丙醇不當存放之潛在危害

為防範異丙醇(Isopropanol , 2-propanol , IPA)不當存放之 潛在危害,請大部加強宣導與管理。

一、異丙醇(IPA)屬公共危險物品第四類易燃液體(酒精類)(如參考資料),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規定辦理相關安全管理措施,並應注意儲存場所通風、防火、防爆及遠離火源等事項。

二、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,異丙醇使用及儲存應注意下列事項:

(一)儲存於陰涼、通風良好處,避免日光直射及高溫環境。

(二)容器應密閉並清楚標示,避免長期存放導致劣化或產生過氧化物。

(三)操作時應遠離火源,並避免產生靜電或火花。

(四)操作人員應配戴適當個人防護具(如呼吸防護具、手套、護目鏡等)。

(五)定期檢視藥品狀態,如有混濁、沉澱或異味應依規定辦理廢棄。

三、附件為內政部警政署函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