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來文機關: 教育部
主旨: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「新型冠狀病毒 (SARS-CoV-2)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」,請轉知並依循 執行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5年2月9日疾管感字第 1150500017號函。
二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19)疫情期間訂定旨揭指引,提供國內實驗室人員於操作 新型冠狀病毒(以下簡稱新冠病毒)或處理與其相關之臨 床檢體時得以遵循。
三、考量新冠病毒引起之COVID-19已有預防及治療方法,且 WHO、美國及新加坡並已陸續調整新冠病毒之危險群等 級、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等級、包裝等級要求及運送規範 等,遂修訂旨揭指引,以符合國際趨勢與實務運作需求。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涉及新冠病毒之分離、培養或增殖等程序,調整可於 BSL-2、ABSL-2或以上等級實驗室進行;惟涉及以下操 作行為時,應實施局部風險評估確定,評估結果並經生 物安全會同意後,於BSL-3、ABSL-3或以上等級實驗室 進行:
1、處理高濃度活病毒變異株。
2、針對病毒或全長新冠病毒RNA進行基因修飾以改變其 毒力、傳播力或免疫逃脫能力等。
3、使用之病毒株生物特性不明或具高致病性。
4、進行10公升以上之大規模操作。
5、製備嵌合式病毒。
(二)考量純化或合成之全長新冠病毒RNA於特定實驗條件下 (例如轉染或動物接種),具有回復為感染性病毒之潛 在可能性,其風險高於一般不具感染性之核酸片段,爰 參採加拿大規定,增訂全長新冠病毒RNA比照RG2病原體 管理之要求。
(三)有關使用氣送管運輸系統(Pneumatic tube systems, PTS)進行內部運送一節,放寬針對疑似或經檢驗含有 新冠病毒之臨床檢體,於對運送流程進行特定風險評估 可行,且經生物安全會同意後,得以PTS運送,且使用 PTS運送之人員,均已接受相關教育訓練。惟新冠病毒 及全長新冠病毒RNA,仍不得使用PTS運送。
四、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 網(網址:www.cdc.gov.tw)之「首頁>傳染病與防疫專 題>實驗室生物安全>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> 3-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」專區項下,請自 行下載參閱。
五、若有相關疑問,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承辦人(電 話:02-23959825分機:3871、信箱: iameros@cdc.gov.tw)。